一、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 (一)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; (二)有明確的被告; (三)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 (四)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。 二、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,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。 三、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: (一)當事人的基本情況。自然人應寫明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民族、職業、工作單位、住所及聯系方式;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、職務及聯系方式。 (二)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; (三)證據和證據來源,證人姓名和住所。四、除起訴狀外,原告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:(一)原告是自然人的,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;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。委托他人代為起訴的,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;(二)證明原、被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。